司法法制-法官評鑑
近年來,多起恐龍法官爭議,嚴重影響國人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更對法院人員之廉潔操守存有疑慮。為回應人民對於司法的質疑,「法官評鑑制度」遂應運而生,期待透過此一評鑑制度之落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來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依法官法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司法院應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所做出的決議,分別「移送」監察院審查或者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亦即,法官評鑑委員會只能「建議」懲戒或懲處之種類,但相關機關並不受其建議拘束。
然而,「法官法」立法當時,為解決以往法官評鑑缺乏外部監督機制之問題,特別在法官評鑑委員會及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中納入部分外部委員,但相較於人事審議委員會27位委員當中,只有3位是外部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則是11位委員當中,有8位為外部委員,其外部監督機制更為強化。故若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定,無法拘束人事審議委員會,則此一法官評鑑制度可能仍難以化解社會大眾對於司法院「官官相護」之質疑,而無法改善人民對司法信賴程度低落之現況。
法官評鑑之實施,已有近九個月的時間,評鑑委員會目前卻只受理了四件個案,這樣的效率實令人感到擔憂。而面對許多「以個人名義」提出評鑑請求之被害人及當事人,雖然其申請程序不適法,但司法院或各級法院仍應積極協助提出評鑑請求。縱不符合提起評鑑之要件,由於評鑑請求事件往往與司法人員操守有關,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故應將後續處理狀況作公開之說明,而不能僅將此類請求當成一般的陳情案件處理,以免損及司法形象。
法官評鑑制度若能落實,將得以保障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基本權利,並提昇司法公信力。期待司法院能夠認真檢討目前之施行成效,並更加積極地落實法官評鑑制度,讓國人能重拾對於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