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故政府對於卸任元首應予優遇。惟若國家元首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依現行法之規定,即停止相關禮遇措施,其中並包含保健醫療之禮遇。

 

陳前總統為國家卸任元首,長期以來,其在監人權備受社會關注。為維護陳前總統之身體健康及就醫權益,在合法範圍內,法務部應竭力禮遇,俾使陳前總統獲得最適當的照料,並弭平社會爭議。

 

另,二代健保即將於明年元旦實施,屆時受刑人亦在強制納保範圍內,而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受刑人之醫療費用。如此一來,是否尚有必要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以恢復受有期徒刑宣告之卸任總統、副總統之保健醫療禮遇,似仍有討論空間。

 

此外,目前雖有論者謂,應針對判刑確定之卸任元首,另訂如南韓之「軟禁」方式。惟南韓之軟禁係特赦後之處遇,且其元首均已向全民認罪道歉懺悔,而與陳前總統之案例不同。

 

茲為避免貿然實施可能引發之社會爭議,法務部應先詳細研究各國對於遭判刑之卸任元首之處遇模式,再配合我國國情與現行法制架構,進行一通盤之審慎考量,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社會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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