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刑事篇】

裝設針孔攝影或竊聽之違法性?

日常生活常見夫妻因感情失和而「竊聽」或「跟監」配偶之報導。究竟此類行為之刑責如何?

由於台灣現行法下,夫妻間互負貞操義務,配偶之一方如僅在家中或共同生活之空間裝設針孔攝影機或竊聽器時,未必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礙秘密罪」。但是,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345號判決,前開行為仍構成「違法監聽」,而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在他人車上裝設GPS追蹤器,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407號之判決認定:「刑法第315條之1之『非公開活動』,係指……個人主觀上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汽車使用人雖駕駛汽車於道路或其他公共場域為保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之自由發展,於公共場域中,亦應賦予個人一定程度之保護,使其有『不受』他人持續追蹤及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並認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於道路上行使,應可認其期待『隱沒』於道路上各種交通工具間,『不欲公開』其個人行蹤,故其對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之所在位置、移動方向及之前行蹤等資訊所組合而成之動態行止及狀態,在客觀上得有『合理隱私』期待,行為人在其所駕車輛之汽車底盤下裝設GPS衛星追蹤器,追蹤其所在位置、行進方向及之前行蹤之行為,『已侵犯』其對其行為舉止不被追蹤窺視之需求及隱私的合理期待。」據此,若在他人車上裝設GPS,即可能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妨礙秘密罪」。

提醒大眾,「監聽」與「監視」均非合法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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