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4人,鑑於食品安全與國民生活及經濟發展息息相關,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已有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建立食品之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蹤系統之規定。至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辦法」第7條亦定有「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之依據。爰建請行政院整合相關部會權責,立即著手教育並鼓勵業者,建置及完成所有「食品追蹤追溯系統」與「農產品產銷履歷系統」,以確實執行並落實農糧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國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此即「食品追蹤追溯制度(traceability)」。該制度係為了有食品安全衛生疑慮時,得以及早確定問題所在,以確保食品安全並取得消費者之信賴。
二、 衛生福利部前於今年4月17日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擬要求「肉類加工食品業」、「乳類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餐盒產品業」六類設有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者等,於今年12月31日起,建立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卻又於今年8月28日公告延後至104年2月5日起建立實施該系統。近期,衛生福利部於9月14日表示,將要求「食用油脂業」提前自103年10月31日起,建立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三、 農產品為食品之原料與食物,「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亦有「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規定,期以建立追溯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到銷售等各階段之能力,及從農場到餐桌之全程控管。惟,目前採取「自願性產銷履歷制度」,僅在「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尚不足以確保國民健康,而應教育並鼓勵業者,逐步建立類似「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產銷履歷制度。
四、 民以食為天,鑑於,食安問題屢屢發生,為確保民眾飲食安全及國人之健康,爰建請行政院整合相關部會權責,立即建置並完成所有「食品追蹤追溯系統」及「農產品產銷履歷系統」並依法公告,以確實執行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陳鎮湘、蔣乃辛、陳碧涵
連署人:邱文彥、黃志雄、蔡錦隆、簡東明、王育敏、潘維剛、江惠貞、曾巨威、蘇清泉、張家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