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食安體系

 

近日餿水油事件,經GMP認證之大廠相繼淪陷,民間因而有主張GMP既是政府推動的認證,廠商及民眾因信賴GMP認證而受害,國家應予賠償等。

惟查,GMP認證主要針對產品「製造」及「管理」所為之認證,而與品質保證不同,恐難逕認GMP等同食安之保證。又,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因此,受害人請求國家賠償時,至少須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其受損(另言之,即公務員之怠惰與受害人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實則,本席已一再提醒:食安之問題根源,在於未完備並落實「產銷履歷制度」。就此,本席亦曾於去年10月修法增列「糧食產銷履歷標示」制度,卻遭農糧署反對。昨日(9/30)本院臨時提案,本席建請行政院整合相關部會,逐步建立食品及農產品之履歷追溯系統,又遭台聯委員杯葛。惟鑑於食安問題影響國民健康深遠,仍期冀相關單位積極建立之。

再者,行政機關除應完備並落實的「產銷履歷制度」外,更應建構完整的「不法收益剝奪機制」。目前《食品安全及衛生管理法》第49-1條雖有「沒收」之規定,惟實務上「沒收」僅適用於「自然人」,而無法「沒收」企業之不法收益(詳參台中高分院101年度矚上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職故,欲達成剝奪廠商不法收益之目的,目前僅能仰賴《食管法》第44條第2項對廠商課處高額罰金。惟《食管法》第44條第2項既規定: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罰金,不法廠商被查獲時,最多僅在該不法收益範圍內受罰,而難杜絕廠商嘗試之誘因。

綜上,食安問題之解決,仍有待增設行政「沒入」不法收益之規定。讓行政機關得以在法院就不法行為「刑事判決」確定前,即透過「行政處分」迅速將相關不法收益沒入充公,以避免不法業者脫產。此外,對於受害人之賠償亦可由政府在已「沒入」之財產範圍內,依比例發還給被害人,以兼顧國家秩序及民眾權益平衡。

民以食為天,當前食安問題已重挫民眾對政府之信賴,期許行政機關能掌握當前問題之真正核心,針對病灶提出重建食安體系之方案,以讓民眾食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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