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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家庭篇】
可否以曾遭家暴為由拒絕履行扶養義務?
現今社會家暴案件層出不窮,甚至在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規後,家暴案件依舊,而家暴受害者仍為了家庭和諧默默忍受。但是,好不容易度過了家暴的日子,卻被施暴親屬要求扶養。受虐者可否拒絕之?
依照《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當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扶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但是,《民法》第1118條之1則例外規定,如受扶養權利者對扶養義務人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時,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因此,扶養義務人如曾遭受扶養權利人家暴時,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更可請求免除之。
提醒大眾,親人的付出,不可視為理所當然,更不可暴力相向,否則,不僅給親人留下難以抹滅的痛,更可能影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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