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不提出證據的後果?

很多民事糾紛,訴訟之關鍵證據往往就掌握在其中一造手中(如:醫療糾紛),而另一方因為無法取得證據,因而在訴訟上恐面臨不利結果。

為避免當事人利用不正手段妨礙證據提出或湮滅證據,藉以獲取訴訟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因此,面臨訴訟時,如果遇到他方刁難不提出證據,民眾可請求法院為對己有利之認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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