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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房仲簽訂買賣契約後,因房屋有瑕疵而解除契約,可否拒付仲介費?

房仲業者媒合房屋交易的買賣雙方,其與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乃民法之「居間契約」。

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因此,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當買賣契約簽訂「成立」後,房仲業者即取得報酬請求權,縱使日後買賣雙方解除契約,亦不妨礙房仲業者的請求權。

但是,為避免居間人為自己利益而刻意隱瞞瑕疵等交易重要事項,依民法第571條及535條之規定,若居間人違反其對委託人義務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從而,如果房仲業者刻意隱瞞房屋瑕疵,購屋者得主張房仲業者已違反誠實信用方法,而拒絕給付仲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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