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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捐贈給教育、慈善機構或宗教團體,是否應繳納贈與稅?

台灣有許多民眾樂善好施,常常會捐贈財產給教堂、廟宇、學校或慈善機構。但是,在捐贈之前,民眾應注意贈與稅之法律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贈與人應就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法定扣除額、免稅額後之數額,繳納10%之贈與稅。但是,同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對該團體之捐贈,自然不需被課贈與稅。

不過,前開條文所規定之受贈團體以「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者為限。如果民眾之捐贈對象並未非「財團法人」而是「社團法人」,甚至未登記立案者,還是會被課徵贈與稅,民眾對此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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