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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傷罪」之範圍?

一般民眾所認知的「重傷」與刑法的「重傷」定義未必相同。去年藝人及日籍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致其腦震盪開刀乙案,民眾抨擊法院判決行為人「普通傷害罪」荒謬,應是民眾對於「重傷罪」之認知與法律規範不同所致。

依刑法第十條之定義,稱「重傷」者,指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覺、聽覺、語言、味覺、嗅覺、生殖、四肢機能或其他造成身體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其餘之損傷,只要經治療後得以回復,均屬於「普通傷害」。

因此,除非重大傷害符合刑法「重傷」之定義,法院亦僅能論以「普通傷害罪」。究其所以,應係法律用語與一般習慣用語落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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