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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肇事致同車親友死傷者,是否會被論以刑責?

一般民眾看待駕車肇事者的責任時,往往忽略肇事者對於同車的乘客的傷亡,亦須負起刑事責任的問題。

或許有民眾會認為,肇事者車上載的往往也是自己的至親(如妻小)或摯友,若非故意肇事,由於肇事者自己也會受到相當的傷害,其不應為同車親友的傷亡負刑事責任。

但是,一人的過失行為是否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與自己是否亦因此受傷乃是兩件事。刑法對於「過失致人於死(刑法第276條)」與「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均訂有處罰規定,凡駕駛過失肇事,造成車上乘客傷亡者,其均需為其行為負起刑事責任。

只是實務上因顧及人情事理,刑法第287條乃將過失傷害定位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只有在被害人(同車受傷乘客)認為肇事駕駛需受刑事處罰而提出告訴時,檢察官方追訴肇事者的過失傷害行為。但是若其行為導致車上乘客死亡者,則屬「過失致人於死」之不法行為,刑法將之定位為公訴罪,不論日後家屬意願如何,檢察官均需依法追訴該肇事者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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