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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受他人挑動失控傷人,主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台灣豢養寵物的人口日增,而寵物受挑動而失控傷人的事件也時有所聞。

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不在此限。」因此,動物之占有人(主人或代主人看管寵物之人)除非已善盡看管之責任,否則對其寵物傷人的結果,仍負賠償責任。

不過,如果寵物是因為被害人之挑動而失控傷人時,則該被害人亦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主人之賠償責任。

又,如果寵物咬傷他人係因第三人挑動所致,民法第190條第2項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有求償權。」因此,寵物主人得於賠償被害人後,向該第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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