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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被告是否即代表其「有罪」?

許多民眾在電視新聞看到檢察官「起訴」某被告後,即認為該被告就是「有罪」,從而無法理解為何該被告仍可在外活動,而無須入監服刑。

事實上,「檢察官」只是偵辦、調查犯罪證據之機關,真正判斷被告是否犯罪者,仍是「法院」的職務。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因此,檢察官只要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即可起訴。起訴後,法院方啟動審理程序,檢視所有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也只有當法院認為被告的犯罪行為已被充分「證明」時,才為「有罪」之判決。

是以,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在法院尚未做出「有罪判決」之前,縱使被告遭檢方起訴,因其仍推定為「無罪」而享有一般人民應有之行動自由權利(但有:避免逃亡、串證而被羈押、限制住居者,不在此限),而無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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