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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創作遭他人申請商標,應如何救濟?

民間曾發生某民眾自行繪製圖樣,作為自家小吃的商標,但是其後又有其他店家以類似的圖樣登記商標而引發糾紛。

關於前開糾紛,民眾首先必須了解,「商標」係採登記主義,商標法第2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因此,未為商標登記之人,無法就該圖樣主張「商標權」。

但是,著作權則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而,著作權不需另外申請,著作人創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

因此,在本案例之圖樣創作人在取得商標登記之前,並無法主張「商標權」,但其若能證明創作在他人商標申請之前,該商標申請人侵害其著作,則能向法院主張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

又,當侵害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著作權人得依商標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係爭商標註冊公告後五年內申請主管機關評定撤銷該商標後,再申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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