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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可轉任何種公職?
立法院於八月六日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五個月後所有軍事案件將全數移交普通法院審判,從而未來軍法官(包括軍事審判官及軍事檢察官)將何去何從,即成為民眾注的焦點。
事實上,軍法官素有法律專才,由於部隊須依法行政,仍須法律專業人士處理法律事務;且軍士官兵亦有法律糾紛需要調解或諮詢,因此部隊仍可繼續重用相關人等之專業。
如果軍法官不願意續留軍中,其可參加司法官考試,通過者將可取得司法官資格,並取得「法官法」所規定之身份保障,所受之待遇將較現職為優。
如果不願參與司法官考試者,依「軍法官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91年12月31日以前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之人員,可取得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或司法行政之公務人員資格。從而亦可擔任一般公務人員。
至於92年1月1日後方通過軍法官考試者,並無公務人員資格,不過其仍得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之規定於退役後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成績得酌與加分,且考取後亦有優先任用之權利。
除司法官及一般之公務人員外,當退役之軍法官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亦可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之規定,而轉任普通法院之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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