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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之修繕,應由何人負責?

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務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因此,如果租賃房屋而遇到須修繕房屋之情形者,除非雙方於締約時另有(書面或口頭)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費用。

另一方面,有時候房東出租房屋,會標榜「一只皮箱即入住」,亦即出租房屋時一併附上沙發、電器、熱水器等各式傢俱。此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應認為雙方約定之租賃物包括房屋、傢俱等物,因此當傢俱故障而有修繕必要,亦應由房東負擔。

但是,房東負擔房屋或傢俱修繕費用,不代表房客可任意糟蹋、破壞之。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護租賃物。」因此,如果租賃物之毀損、滅失非正常使用之自然結果,而是房客任意糟蹋、破壞所致者,房東仍可對房客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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