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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需要另辦認領的手續嗎?
現代人的家庭結構改變,有許多人願意同居,但是卻不願意辦理結婚登記。在此情況下若懷孕生子,父母雙方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是否會因未辦結婚登記而有不同,民眾就此多所關注。
實則,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原則上係指父母與「婚生子女」間之關係;至於「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因此,生母對於非婚生子女不需辦理認領手續;但「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須辦理「認領」。生父如未「認領」該名非婚生子女,則其與非婚生子女間無親子關係。
又,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生父若曾撫育該子女,則無須另行辦理認領手續。簡言之,如果生父不曾撫育「非婚生子女」,仍有待完成認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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