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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原登記為營業用之房屋自住,是否應另外辦理變更手續?
在台灣住商混合的居住環境,許多房屋既是住家,同時也作為營業之用,因此須為營業登記。當民眾遇買房自住,卻購買到此等房屋時,其房屋稅之稅率可能較高。
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前者之房屋稅率低於後者(房屋稅為地方稅,實際稅率則由各地方政府訂定)。依房屋稅法第7條例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以利地方政府改以住家用屋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未即時申報,可能影響當月之房屋稅額之計算,民眾對此不可不慎。
因此,民眾在購屋的時候,要記得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閱該房屋之稅籍登記狀況,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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