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可否拒絕出庭作證?

民眾偶爾可能會收到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的傳票,民眾或許會問,此非自己的案件,可否拒絕出庭?

為了加速釐清事實、快速解決糾紛,需要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而同法第178條第1項更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此外,縱非刑事案件,而是一般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三萬元以下罰鍰,再傳不到,得科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而實務上,法院會斟酌證人之重要性及其未蒞庭之緣由,於履傳未到的情形方裁罰之。不過,日後民眾收到法院傳票仍不可置之不理,若真有要事無法蒞庭,須向法院請假,否則恐遭法院罰鍰並拘提,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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