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軍隊管理 重拾民眾信賴

 

本次洪仲丘案引發民眾對國軍的信任危機,不僅嚴重威脅國軍推行募兵制的成敗,更造成社會的動盪。長此以往,非國家之福。面對此一慘劇,國防部應痛定思痛,了解為何此一案件所凸顯的國軍治理缺失,並儘快改進。同時,面對各界的質疑,國防部亦應正面回應釋疑,尤其攸關軍事、法律專業之問題,非大眾能輕易理解,更需要國防部以專業但近人的方式解釋,強化溝通,使各界理解國防部的作為。

例如,對於民間質疑軍醫院護士加速體檢流程恐涉刑責但軍檢卻未處理之問題:按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明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護士既非現役軍人,其刑責本非軍檢之偵辦權責。然國防部卻未即刻釋疑,徒啟人疑竇。

再者,本院委員曾質疑,軍法官平時必須承擔軍中法律諮詢工作,若其日後承審相關案件,恐無法公正審判。對此,軍事審判法第6364條均有軍法官迴避之相關規定,因此並無該委員指稱之前開疑慮。但國防部卻未即時引用法條解開委員疑惑,恐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另外,該委員持國防部731日記者會公開之資料,質疑起訴書過於簡陋。對此,國防部至少應向委員說明,該記者會之資料僅是為了供新聞記者參考之簡易資訊,並非起訴書。軍檢證據調查之資訊,均詳載於送交法院的起訴書中,並無該委員所質疑之問題。然國防部亦未即時釐清,徒使外界誤認國防部敷衍了事,亦應檢討。

惟,國防部之起訴書所載內容,亦確實有其不足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且軍事審判法第125條明文準用上開規定。惟查,國防部起訴洪案相關人員之起訴書,主要之起訴依據竟為各被告及共犯之自白,缺少其他證據之支撐,無怪乎外界質疑軍檢辦案品質,對此國防部應即刻改正。

除強化與溝通外,國防部關於洪案所牽涉的國軍管理規範不務實與規範無法貫徹之問題,更應即刻檢討修正。

例如,國軍為避免機密外洩,禁止官兵於營區使用智慧型手機,但該規定卻始終無法貫徹,智慧型手機在營區隨處可見。事實上,全軍長期且大規模地查緝智慧型手機,不僅勞師動眾,且成效不彰。因此,建議國防部,如果智慧型手機之查禁有現實上的困難,應改對劃定之機敏地區嚴加查禁,而非機敏營區則有限度開放智慧型手機之使用,藉小範圍但高強度的規範,強化管制效能,樹立軍法威信。

其次,關於洪案凸顯之莒光日記長期未撰寫問題:莒光日記之目的原係為協助長官了解下屬狀況,然據了解,軍隊之主官或有未批閱下屬日記,並虛應故事等情事。對此,國防部應重行檢視莒光日記之必要性,或調整督導執行之政策,以發揮莒光日記之機能。

而監視器故障,乃民眾質疑國軍隻手遮天、掩蓋真相的主要起因。對此,國防部應即刻檢討本案之器材故障未通報之原因,建構故障之通報流程並提改善計畫,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另外,就軍中管理不當之申訴機制,國防部雖設有「1985」申訴專線,但士官兵常擔憂申訴後,若國防部未保護申訴者身份,並責成公正單位處理,則有遭報復之疑慮而不敢求助。對此,國防部應重新檢視申訴專線處理流程,落實申訴者之保障,以強化申訴機能。

最後,關於禁閉制度存廢問題。司法院釋字491號解釋表示:「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          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而釋字588解釋亦表示:「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須分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從而禁閉雖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其作為軍隊紀律維持之手段,本質上並非憲法所不許。真正應檢討者,應是禁閉處分之作成,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

以美國之規範為例,美國統一軍事司法法(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有類似台灣禁閉之規定,然其10 U.S.C. §815明文:「受處分人請求法院介入審理者,處分不即予執行(“punishment may not be imposed upon any member of the armed forces …if the member… demanded trial by court-martial in lieu of such punishment. ”)」,藉法院介入之機制,保障受處分軍人之權益。美國之作法,應值國防部參酌。

本次洪仲丘一案,凸顯國軍確實仍有許多改進空間。但是國軍不應被單一案件打垮,而應痛定思痛,徹底檢討國軍管理缺失,以重建軍威,贏回民眾對國軍的信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