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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軍審公正 重拾民眾信任

 

本月洪仲丘案爆發,引發人民對軍事審判公正性的不信任,並呼籲應由一般司法機構介入偵辦。然因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明訂:「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範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從而引發普通法院是否有審判權之疑慮,應係本次軍事審判法修正的起因。

事實上,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並非規定現役軍人犯罪「只能」受軍事審判。因此,司法院釋字436號解釋表示:「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求,對(現役軍人)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換句話說,軍事審判僅是特別的訴訟程序,而立法院對此,應有規劃軍事審判案件類型之權力。

但是,國家在修法之際,必須注意被告、被害人權益保障之平衡,以資建立制度、實踐正義。如果司法天平過度側重於被告或被害人任一方,均會導致制度失衡、正義不彰。本次洪仲丘案雖是引發修正軍事審判法的引信,但是國家在修法之際,應跳脫個案,從制度面看整體問題,以免「見樹不見林」!

經查,軍事審判法為強化「被告」權益之保障,第181條規定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得上訴至普通法院之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以避免軍事法院違法審判之疑慮。而對其他關係人之保障部份,軍事審判法第125146150179206條等規定(包括:證據調查、偵查、起訴、審判、上訴等事項),均已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範。從而,在制度面,軍事審判法與普通法院適用之刑事訴訟法對被告、被害人等之權益保障大抵相同。引起民眾疑慮的,應非軍事審判法本身,而是執行審判的「軍法人員」執行職務公正性的問題。例如,軍事檢察官及軍法官均從屬於軍隊體系,軍隊素有上命下從階級嚴明的本質,而在升遷體制上,必須排資論輩逐一晉升,國防部應建立制度,預防軍隊的階層體系及晉升壓力等對軍法人員的可能不當影響,以排除民眾對軍法人員公正性的疑慮。

另一方面,關於在野黨擬修法將軍法案件依「平時」、「戰時」之差異,分別交由普通法院及軍事法院審理。然,普通法院對軍隊運作不一定熟稔,是否有能力處理軍事案件是一問題,而軍事法院若僅在戰時運作,則相關人員平時未偵辦、審理案件,是否有能力在戰時承擔相關職務,亦不無疑問。如此修法對國家利益恐有損害,相關制度修正前,應更謹慎評估。

本次洪仲丘案索引發的信任危機,所質疑者應非「軍事審判法」本身,而是行使相關職務的「人」。因此,國防部正本清源之道應是面對民眾對於軍法人員公正性的疑慮,即刻研擬強化相關人員公正、獨立行使職權之作為,以從根本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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