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士兵可否申請提前退役,其服役期間可否折抵義務役之役期?

目前國家正致力推行募兵制,使從軍成為民眾職業選項之一。但是在軍中必須服從上級命令,且須與同袍共營團體生活,志願從軍,事後發現無法適應軍中生活者,大有人在。

由於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同法第5-1條第2項更規定:「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又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3條之規定,如果志願士兵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而申請退役者,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乘以所受領之三個月待遇,計算賠償金額。例如,志願服役者於服役1年即申請退役時,由於最低服役年限為4年,其尚有3年(75%)之年限未服役,因此該退役士兵需賠償三個月待遇總額之75%。

另外,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1條第3項規定:「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假設該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為8週,若其尚未服義務役時,縱然其實際服志願役之年限超過8週,但其日後服義務役時,仍僅得折抵8週,並繼續服滿其義務役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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