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停在路邊停車格的機車遭人移出後被警察開單,可否請求撤銷罰單?

常騎機車的民眾或許曾有在路邊停車格將機車停妥後離去,等回來後卻發現車子被移開停車格,而車格內另停有其他車輛的經歷。如果運氣不好,更可能被警察以未於「停車格內停放車輛」為由開單甚至拖吊。但是,若車輛係被他人擅自移去,民眾是否應受罰?

事實上,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由於民眾並非自行將車輛停放於停車格之外,並無故意或過失,理論上不應受罰。因此,如果民眾遇到機車被移位的情形,且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格內(如離去前先拍照,或請附近商家調閱監視器等),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請求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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