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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應如何追究加害人之刑責?

被害人追究加害人之刑責方法有二:一為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另一則為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而依同法第228條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在檢察官開始偵查後,被害人即可以「證人」的身分指證加害人之行為,而由檢察官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被害人希望積極參與而不願交由檢察官追訴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之規定提起「自訴」。只不過,為避免被害人因不解法律及訴訟流程濫提自訴,而浪費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條特別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因此,被害人如擬採自訴方式追究刑責時,仍應委任律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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