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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只要有俸養父母之事實,申報所得稅即可享有「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優惠?

奉養父母是我國傳統美德,因此多數人在開始工作後即會固定給予父母奉養金。但是,雖有奉養父母之事實,仍不一定享有「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優惠。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自己或配偶之直系親屬,只有當受扶養人已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者,納稅義務人方享有「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優惠。換句話說,只要受扶養親屬未滿六十歲且仍有謀生能力,納稅義務人縱使每月給予奉養金,仍無法提列扶養親屬免稅額。

另外,如果納稅義務人欲提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其需合併申報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如果受扶養親屬當時仍有所得,且高於免稅額,則納稅義務人除無法享受節稅之優惠外,甚至會因為合併申報所得總額提高,而拉高稅率級距、增加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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