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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只有視覺障礙者才能從事按摩業?
常有民眾認為,只有視覺障礙者才可以從事按摩,其餘人等從事按摩業者,一定屬於非法經營。事實上,因為法律已經修正,前開觀念乃屬舊法殘留之錯誤印象。
過去民眾會認為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係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是在97年10月31日,大法官於釋字649號解釋,以違反平等原則,且無法達到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目的等理由,宣告前開規定違憲,並至遲應於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從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於100年2月1日修正,新增第46條第6項明訂該按摩業者資格限制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因此,在現行法下,任何人均得依法從事按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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