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健保給付 違法責任重大


近年來全民健保財務日漸困窘,但詐領健保給付(包括:誘使民眾到藥局「過卡」以換取現金等)則可能觸犯《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刑法》等規定。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據此,醫療機構如有以不實之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領取健保給付時,應給付金額「2倍」之行政罰,而健保給付單位亦可自其對該醫療機構之應付款中,自行扣除該行政罰鍰。


除了行政罰之外,《民法》第184條也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據此,相關成員(包括:詐領之醫療機構與共謀之民衆)對健保局亦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已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之認定「上訴人(醫療人員)詐領健保費,自係對公法人國家之財產利益為侵害,自構成侵權行為。…健保費被詐領,被上訴人(健保局)仍須負擔健保費之統籌運用,難謂無純粹經濟上損失,自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為據。


此外,由於《刑法》第210條、第215條及第216條分別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行使」該偽造之文書者,依偽造罪刑處斷。因此,如無就醫情事,卻「過卡」健保卡,以取得藥物或健保給付等,將構成上述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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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觀㸃
節稅逃稅難區隔 法律教育宜趁早

日前驚傳醫界逃稅,數百名醫師疑似向基金會捐款並以申請研究補助為由取回捐款。據報載,已有225人認罪獲緩起訴,另27人因不認罪而遭檢方起訴。


就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者,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於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淨額」時扣除之。其立法意旨即在透過租稅減免、鼓勵捐贈,以達受贈機構推廣之本旨與公共利益。


雖說「捐贈」為無償行為,而不得假藉名義取回。然刞,捐贈者若真實投入研究而取得受贈機構之補助,即與假藉名義取回捐贈之「假捐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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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私家車收費載客之法律責任

在世界各地受官方箝制、計程車業者爭相撻伐的Uber(優步)白牌車,這兩年在進入台灣市場後亦爭議不斷。


Uber是共享經濟的典型案例,其價值在於發揮車輛之使用價值。只是,此種共乘因需支付報酬而屬於「營業」行為;而在要求小客車營業需有「營業登記」及「執業駕照」的國家,UBER爭議一直不斷!


按《公路法》第2條第14款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而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1. 公路法第2 條第14款所謂之『事業』,……顯未排除『自然人』。……3.原告既有加入Uber APP平台之事實,復有利用該平台載客收費之行為,雖僅被查獲一次,仍無礙營業行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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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觀點
大陸半導體業崛起 兩岸合作代替競爭

近年來,中國大陸為提升半導體自給率,在國家資金的大力挹注下,誓言打造一條龍的產業供應鏈,兩岸半導體業之競爭似不可免?但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已是台灣半導體業最大的出口市場,占台灣半導體業總出口50.5%(2014年),與大陸之合作亦勢在必行!


近來,大陸半導體業挾重金對台購併(例如:2015年紫光集團年曾大舉入股台灣兩大半導體封測大廠「矽品」及「南茂」)及台灣半導體業者積極赴陸投資(例如:今(2016)年2月3日,台灣半導體業龍頭台積電擬赴大陸投資最先進之製程)等,已引發國內熱議。


事實上,半導體業的競爭並非僅涉相關業者利益,更攸關台灣國家前途及經濟發展。根據2015年工研院《半導體產業年鑑》資料顯示,台灣2015年半導體產業之產值達新台幣2.4兆元(同年台灣國民生產毛額為16.7兆新台幣),就業人數超過22萬人,市占率除「IC設計業」僅次美國、排名第2外,「晶圓代工業」及「IC封測業」皆為全球第1。可見,面臨大陸半導體業的來勢洶洶,台灣應對之策至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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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節快樂!


認真的女人最美麗
包容的女人最善良
端莊的女人最出色⋯⋯
温柔的女人最體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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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憲兵違法搜索? 應查明真相就法論法!

近日憲兵搜索民宅一事,再度引發民眾對國軍的不信任與敵意,彷彿國軍已成迫害人權的代言人。然則,歷史上國軍曾為保衛台灣做出不可抹滅的貢獻,如今才能享有和平繁榮之果實。關於此案是否違法?應就事論事,若國軍確有違法,應進行懲戒並防範日後再度發生;但若國軍並無違法,亦不可構陷國軍,使其成為全民公敵!


本項爭議來自民眾爆料指出:憲兵假冒購買普洱茶,並在面交時威脅其「不配合的話會很難看」,隨後強行至其住處搜索,並扣押其另網路上販賣的白色恐怖相關文件,指稱憲兵違法搜索。


據報載,國防部表示:販售機密公文檔案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並有違法之嫌,且憲兵搜索已經當事人同意,全程皆有錄影,並非違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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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攜帶超額貨幣進出關之罰責

近年來,國人出國風氣日益風行,亦常有民眾攜带鉅額貨幣進出關而遭查獲之報導。例如:日前日籍旅客夾帶1億1千900萬日圓(約新台幣3400萬元)出境被查獲,及前(2014)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攜帶100萬港幣搭機前往澳門被查獲而遭沒入等。


殊不知,為維護金融交易秩序,《中央銀行法》第 18-1 條第1項規定,攜帶或寄送「新臺幣」出入關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之。而中央銀行自104年1月1日起,將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修改為每次10萬元。故民眾若攜帶逾「新臺幣」10萬元之鈔票,應在出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始得攜帶出入境;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入境。


至於「外幣」及「有價證券」之部份,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 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之規定,民眾若攜帶「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現鈔」及「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需向海關申報。若未申報者,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3項及《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之規定,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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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對白--3月4日


今天是個特別的日子
一早收到好友訊息稱
3月4日真是個好日子
可以丢3落4 可以挑3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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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共創環保與經濟雙贏務實政策

案由:
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 人臨時提案,鑑於全球環保意識高漲,環境保護日趨重要,台灣雖於民國83 年頒布實施「環境評估法」,期以達成環保目的。惟查,現行體制仍以審查委員會之環境評估( 下稱「環評」) 結論,作為得否准予開發之依據,致有缺乏評估、溝通、協商之議,且使產業開發及經濟發展受限。又因環評屬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法「訴願」或進行「行政訴訟」,而相關程序緩慢,致結果延滯而降低投資者之意願。爰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及相關單位務實構思解決之道,以共創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之局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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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潑漆抗議 當心觸法


日前有民眾為抗議中共統戰,在故宮南院「仿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作品上潑漆;另有民眾為抗議228及白色恐怖,在中正紀念堂文物紀念館的展示看板上潑漆。透過行動表達政治訴求固然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亦是民主國家之常態,但抗議手段必須合法。否則,仍不免受罰。


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因此,在「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紀念堂」潑漆抗議,即可因而受罰。


又,《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潑漆行為致該物「不堪使用」且他人或公眾因而受損,亦可能因而負擔刑事責任!


再者,依《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潑漆毀壞之物品,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者,更有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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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觀㸃
總統交接過渡期 重大政策需暫緩?

今(2016)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落幕,2月1日起,立法院已邁入新屆期,總統、副總統則將於5月20日進行交接。為使交接工作順利完成及政權交接制度化,推動「交接條例」之立法確有必要性。又因政黨輪替,政權過渡期間之「行政權」行使乃成為討論的中心。


依「主權在民」之精神及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規定,政府施政應以「民」為基礎。因此,在總統未連任且其所屬政黨國會席次未過半的情況下,為避免不具民意之非議,除「繼續性」或有「急迫性」之政策或法案外,是否應予暫緩推動,更是討論的焦點!


眾所週知,「總統」與「國會」雖合併於今(2016)年1月份舉行,卻分別於2月及5月就任。故總統當選人自當選日至就任日的過渡期間長達4個月,在國際競爭激烈、分秒必爭的國際現狀,國家重大政策之停滯,絕非台灣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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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立制 vs 聯立制

我國於第七次修憲時,針對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本屆委員便是依第七次修憲後,首次由人民所選擇出來的結果。本次修憲,對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究係應續採並立制抑或是改採聯立制,以下建議供公聽會參考。

國會議員的選舉制度可分為凸顯區域代表性的「相對多數選制」與凸顯政黨代表性的「比例代表制」,但部分國家亦有融合兩種制度而生「兩票制」。兩票制中,又可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聯立制」與以日本為代表的「並立制」。「聯立制」各黨總席次的計算係以政黨票得票比例計算,但分配席次時以各黨區域勝選立委優先分配席次,尚有餘額者方由不分區名單中分配。「並立制」下,區域立委席次則與不分區立委席次分開計算互不影響,政黨票得票率僅用於不分區席次上之比例分配,台灣目前即採取「並立制」。


在討論「並立制」與「聯立制」前,應先確立我國「並立制」的合憲問題。2012 年立委選舉中,部分政黨針對「並立制」提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第721 號解釋理由書中明白指出,「...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 例如聯立制) 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意即「並立制」並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各國選制本依各國國情有所不同,不能單以他國實施「聯立制」即指摘我國「並立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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