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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2 週三 201614:23
  • 法律新觀㸃-總統交接過渡期 重大政策需暫緩?


法律新觀㸃
總統交接過渡期 重大政策需暫緩?
今(2016)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落幕,2月1日起,立法院已邁入新屆期,總統、副總統則將於5月20日進行交接。為使交接工作順利完成及政權交接制度化,推動「交接條例」之立法確有必要性。又因政黨輪替,政權過渡期間之「行政權」行使乃成為討論的中心。

依「主權在民」之精神及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規定,政府施政應以「民」為基礎。因此,在總統未連任且其所屬政黨國會席次未過半的情況下,為避免不具民意之非議,除「繼續性」或有「急迫性」之政策或法案外,是否應予暫緩推動,更是討論的焦點!


眾所週知,「總統」與「國會」雖合併於今(2016)年1月份舉行,卻分別於2月及5月就任。故總統當選人自當選日至就任日的過渡期間長達4個月,在國際競爭激烈、分秒必爭的國際現狀,國家重大政策之停滯,絕非台灣之福!


就此,新國會各黨團巳紛紛提出不同版本的交接條例草案因應之。然則,法案之內容理應以「台灣前途」及「國家大局」為重,而不應以政黨或個人考量為優先。


舉例而言,民進黨版《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投票當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等均應暫停執行」。至於爭議性之認定,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係「由『總統當選人』或『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向交接小組提出後,即成立之。」。


易言之,依據民進黨版,祗要「總統當選人」或其「辦公室」認為有爭議均應暫停。然則,草案之位階既為「法律」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之規定,交接條例得否違反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逕自限制行政權之行使,巳有可議!


何況,以目前民間議論紛紛的「陸資投資台灣IC設計」或「台積電擬赴陸設廠導入最先進之製程技術」為例,由於其影響台灣經濟發展甚巨,該二項申請是否應予暫緩,不但影響台灣的未來及前途,亦影響相關員工及投資人之權益。就此,自應立即表態究竟行政單位是否應立即核可、暫緩或駁回相關申請及其理由。


再者,暫且不論民進黨版的「交接條例」草案是否合憲或能否通過,民進黨既以是否「重大政策」之認定單位為「總統當選人」或其辦公室,而交接小組又已成立並自上(2)月召開會議,則值此分秒必爭的國際經濟競爭時刻,民進黨理應立即對全民公布:截至目前為止,「總統當選人」或其辦公室認定有「爭議性」之政策、命令或預算,以為民間或國際社會因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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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1)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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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2 週三 201612:18
  • 並立制 vs 聯立制

並立制 vs 聯立制
我國於第七次修憲時,針對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本屆委員便是依第七次修憲後,首次由人民所選擇出來的結果。本次修憲,對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究係應續採並立制抑或是改採聯立制,以下建議供公聽會參考。
國會議員的選舉制度可分為凸顯區域代表性的「相對多數選制」與凸顯政黨代表性的「比例代表制」,但部分國家亦有融合兩種制度而生「兩票制」。兩票制中,又可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聯立制」與以日本為代表的「並立制」。「聯立制」各黨總席次的計算係以政黨票得票比例計算,但分配席次時以各黨區域勝選立委優先分配席次,尚有餘額者方由不分區名單中分配。「並立制」下,區域立委席次則與不分區立委席次分開計算互不影響,政黨票得票率僅用於不分區席次上之比例分配,台灣目前即採取「並立制」。

在討論「並立制」與「聯立制」前,應先確立我國「並立制」的合憲問題。2012 年立委選舉中,部分政黨針對「並立制」提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第721 號解釋理由書中明白指出,「...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 例如聯立制) 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意即「並立制」並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各國選制本依各國國情有所不同,不能單以他國實施「聯立制」即指摘我國「並立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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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11)

  • 個人分類:口頭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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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7 週六 201614:22
  • 好詩共賞--觸動心弦的美麗詩詞


好詩共賞--觸動心弦的美麗詩詞
和您分享網路盛傳的動人詩詞⋯⋯
You say that you love the rain
But you open your umbrella
When it rains


你說你愛細雨
但當細雨飄灑
你卻撐開了傘


You say that you love the sun
But you find a shadow spot
When the sun shines


你説你愛暖陽
但當暖陽普照
你卻尋陰遮蔽


You say that you love the wind
But you close your windows
When the wind blows


你説你愛微風
但當微風輕拂
你卻緊閉門窗


This is why I am afraid
When you say that
you love me


這就是何以
當你說愛我
我担憂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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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5)

  • 個人分類:電影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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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6 週五 201614:21
  • 法律小百科-民眾能否販售「有度數」護目鏡?


法律小百科
民眾能否販售「有度數」護目鏡?
隨著網拍交易商品之便利性增加,利用網路進行交易成為風潮。

民衆出國旅遊時,常購買各類商品回台,甚至將買多餘或具獲利商機的商品(例如:有度數的眼鏡)於網路上販賣。但是,網拍的商品類型是否毫無限制?


依據《藥事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藥商』為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同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因此,除非取得「藥商」資格,否則,不得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違反時,依同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又,食藥署已宣布:自今(2016)年9月起,「有度數」的防護眼鏡(例如:泳鏡、滑雪鏡、太陽眼鏡或其他護目鏡等)均屬「醫療器材」。據此,民眾在取得許可執照前,千萬不要逕行販賣醫療器材,以免觸法受罰。


至於透過「網路」販售,則除應有藥商資格外,亦應至當地衛生局登記郵購買賣通路販賣及其他應行登記事項,始得為之。併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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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6)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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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5 週四 201614:20
  • 法律小百科-民間地震預報之合法性?


法律小百科
民間地震預報之合法性?
年初,南台灣發生強震,台南維冠大樓一夕間倒塌,由於許多人仍在睡夢中,未能及時逃離,導致大樓內傷亡數大增。若大眾能提早獲得該地震之資訊,或可有所警覺和預防,減少傷亡。

其實,早在地震發生的前幾日,巳有民眾預測到該地震震級、震央等相關資訊,並將預測之資訊發佈到自己的部落格,然則,自行公布地震預測是否合法?


依據《氣象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同法第 18 條並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又依同法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三、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十四、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據此,唯有「中央氣象局」或經其「許可」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才能發佈「警報」或「預報」。否則,依《氣象法》第 24 條:「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又,依中央氣象局網站有關「地震預報」之定義:「地震預測是指在地震發生之前,能夠『明確地』指出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震度』或可能造成之地震『災害』等資訊。」因此,民眾若基於民俗或其他現象(例如:地震魚出現或白蟻、蚯蚓竄出路面),而提醒民眾慎防災害,宜避免涉及明確之時間、地點、規模、震度或可能造成之地震,以避免在現行法下違法之議!


其實,行政機關於適用相關法令時,亦應與時俱進,權衡科技現狀、法規目的及民眾之善意與言論自由,限縮上述有関「預報」或「警報」的定義,以免入人於罪!


在資訊時代,民眾已可輕易獲取權威機構的預報及警報訊息,再輔以民俗或其他現象之預測以自行評估應變措施,其實亦無不妥,未來立法上應可考慮放寬限制,使法規得以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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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1)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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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3 週二 201611:38
  • 讀萬卷書 行萬里路 最後的晚餐/The Last Supper (Leonardo da Vinci)


讀萬卷書 行萬里路
最後的晚餐/The Last Supper
(Leonardo da Vinci)
最後的晚餐(The Last Supper)是世界名畫,更重要的是畫中喻意!

耶稣受難前,在與其12個門徒的晚餐上,指出其門徒之一是叛徒。您知道是誰嗎?


里奧納多(Leonardo)用圖告訴大家:那個“塩罐”在前、伸手取用“麵包”的就是叛徒猶大;而那個手持“利刃”者,就是耶穌最忠實的門徒和護衞者。


您知道您生命中的“叛徒”和“護衛”是誰嗎?


備註:
1. 該教堂自去(2015)年底容許不使用閃光灯拍照。
2.色彩模糊與相機或拍照無關,而係因畫者當時採用乾式手法繪圖,您如親臨現場即可發現乾、溼式繪圖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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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

  • 個人分類:國外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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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2 週一 201611:37
  • 敬祝大家 元宵快樂!


花好月圓(元) 浪漫今宵
值此佳節 期許大家
把握浪漫 迎向未来

敬祝大家 元宵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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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

  • 個人分類:生活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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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9 週五 201611:35
  • 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 公開受災失聯名單違反「個資法」嗎?


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公開受災失聯名單違反「個資法」嗎?
近來災害頻傳,相關單位及網路上亦常有可否公開失聯名單之議。例如:前(2014)年復興空難時,航空公司未立即公布乘客名單及日前台南地震之失聯名單公布等。

究竟在重大災害發生後,行政機關或私人可否逕自公布失聯或受災名單,或民眾為協尋失聯親友可否上網張貼失聯者姓名及照片,而無需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蒐集之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行政機關或私人於重大災害發生後,如係基於「公益」目的(例如:搜尋或搜救失聯者)而公布名單,應仍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就此,行政院104年1月30日院臺忠字第1040122759號函亦曾函釋:「特別災難發生後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如基於特定目的,在事件發生後公布生還者名單,使其家屬得以儘速瞭解其現狀並予以照顧,應屬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利用;縱認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因公布該名單有助於疏解家屬及社會恐慌氛圍,並使公私部門便於掌握資訊以評估投入救災資源,亦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尚無不符。」


惟提醒民眾注意,公布的資料應以足以辨識身分(例如:姓名、性別、年齡等)為限,而非公布與該搜尋或搜救無關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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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5)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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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8 週四 201611:33
  •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UFFIZI/Florence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UFFIZI/Florence
Uffizi博物館(The Uffizi Gallery in Florence) 是全球最著名博物馆之一,也是佛羅倫斯必訪的景㸃。

位於佛羅倫斯的“Uffizi博物館”及位於羅馬的“Vatican博物馆”更是義大利人引以自豪的全球頂尖博物馆!


Uffizi博物館內收藏了歐洲文藝復興時期(the Renaissance Period)的重㸃文物及義大利大師Michelangelo, Leonardo及Botticelli等代表作品。


心靈響宴,豊富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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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

  • 個人分類:國外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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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17 週三 201611:32
  •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佛羅倫斯(Florence)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佛羅倫斯(Florence)
“佛羅倫斯”是歐洲文藝復興的重鎮,也是中古世紀的核心,而有“中古世紀雅典”(The Athens of the Middle Ages)的美譽。

“佛羅倫斯”以藝術及建築聞名,並被列為全球必需拜訪(must sees)城市之一。來此一訪,洗滌塵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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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

  • 個人分類:國外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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