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修正三讀通過了!
近年來,台灣陸續爆發食安及偽劣藥等問題,而引發國人恐慌!
在人口老化之今日,不論食品安全或用藥安全皆直接關乎國人健康。藥品摻偽所造成之危害尤高於黑心食品;其除造成社會問題及不必要之社會負擔外,也連帶影響我們的下一代及台灣之健全發展。
衆所周知,世界各國對於「藥品」管理較諸「食品」更為嚴格。台灣於去年底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後大幅提升違反食安之相關罰則,致《藥事法》之管制較「食品」低,而與世界各國體例相違,也無法有效嚇阻不肖藥廠。
感謝本院委員、行政機關與司法院代表等之支持,通過貴敏提案的《藥事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提高刑罰,並納入沒收、扣押、追徵第三人財產等規定,以避免不肖藥廠脫產而無法剝奪其不法收益。
藉由《藥事法》本次之修正,除了確保國人用藥安全外,亦期待有效提昇藥商的製藥品質,讓台灣生技產業能夠在更健全的制度下蓬勃發展,以取得國際的信頼,藉以讓台灣再次站上國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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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20條之1修正三讀通過感言
「知過能改,善莫大焉」!古有名訓。惟「知易行難」,本次證交法第20條之1之修正,便是行政單位勇於面對錯誤並更正錯誤的最佳典範!
其實,本次修正僅更正民國94年金管會指稱《美國證券法》第11條與《日本證券交易法》第21條責付董事長及總經理就担負「絕對」賠償責任之誤謬。
實則,《美國證券法》與《日本證交法》均無前朝金管會所稱負「絕對」賠償責任之規定,而係採「推定過失」責任。亦即「推定」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財報之錯誤有「過失」。前朝金管會之錯誤不僅誤導本院委員,更導致正派經營人才不願出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乃致市場上充斥「人頭」董事長或總經理、而實際掌控者反以「主席」、「總裁」或其他公司法上所無之職務名稱掌控公司而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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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通過!
一直以來,臺灣因為家庭暴力導致的被害人死傷或年幼者心靈創傷的事件一再躍上新聞版面。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不僅具有隱密性,且因施暴者與被害人在感情、經濟上或有持續性及控制性的關係,導致被害人對加害人具有依賴心裡,進而影響其認知與行為。若未能妥善處理,不僅不利司法程序之進行,被害人更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
由於犯罪偵查階段,離施暴行為時間接近,被害人之生、心理狀態恐未平復;又因偵查不公開的封閉環境易強化被害人之恐懼與無助感,不諳被害人心理的檢、警可能會因一時不查而誤觸被害人的創傷,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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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發展管理條例三讀通過了!
「電子商務」透過網際網路及電子平台之媒合,打破國境及空間的限制,讓當事人得以迅速完成交易,成為未來交易的重要管道。
為強化「電子商務」之效能,國際間逐步發展出電子支付之金流系統,透過電子支付工具之協助,電子商務交易才可真正彈指間完成。換句話說,電子支付工具是落實電子商務遠景的最重要一塊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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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婚姻「異地登記」修正通過感言!
政府施政應講求效率、便民,相關制度更應隨著社會時代的演變與時俱進,而不應故步自封,忽視民眾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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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剝奪不法收益修正通過!!
在日以繼夜地奮鬥了一個半月,立法院朝野終於在秉持整頓食品業、挽救國人健康與臺灣商譽的目標下達成共識,完成本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修正草案。
本次《食安法》修正最大的挑戰就是建立「不法收益充公」及「防堵脫產」之機制。過往《食安法》並未明確區分「不法收益充公」與「處罰」之概念差別,甚至因陋就簡,以致實務上常見「行政罰鍰」因刑事處罰優先之「一事不二罰」原則,在法院判處「罰金」後,行政機關即自行撤銷「罰鍰」,而不肖業者也因而得以坐享不法收益;致人民憤怒難耐。又因過往欠缺「防堵脫產」之機制,致犯罪行為人得將財產脫產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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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感言!
感謝行政單位與立院同仁的支持,通過「證人保護法」。有鑑於營業秘密往往都是商業經營之關鍵,相關秘密洩漏對於廠商、產業所造成的損害難以估量,為此,各國無不對加強對營業秘密之保障,更對相關行為課以刑責。
臺灣的人才與技術舉世聞名,而為各國競相招攬之對象,而近年臺灣產業飽受人員跳槽、洩漏營業秘密,進而導致國際競爭力減損之困擾。為維護廠商之利益與國家的權益,本院已於102年1月15日三讀通過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規定,以遏止國外競爭廠商來台惡意挖角、或竊取技術等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強化對廠商權益、產業競爭力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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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案件審理法修正感言
有鑑於智慧財產乃是國際競爭的重要利器,而經過公正、公開的訴訟程序洗禮過的智慧財產權,更能彰顯其價值。臺灣為強化我國產業發展、保障智慧財產權並提振我國產業之競爭力,除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以外,更針對智慧財產案件量身打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提昇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審理品質,政府的相關努力,國人自應予以肯定。
一個快速、有效、高品質的智財案件訴訟審理機制,除可有效保護我國之智慧財產權、並對外國宣示我國保障智慧財產之決心,吸引各國來台發展之外。著眼於臺灣位於大中華市場與歐美市場之要衝,且科技產業薈萃,智慧財產法規更與國際同步,雖然國內市場腹地不大,卻可作為美、歐、中各國智慧財產比試之試金石,如能藉由臺灣快速、有效、高品質的智財案件審理機制,引進國際的各類前導技術與思維來台檢視智財之有效性,將可把台灣打造為國際智財爭端解決中心,除落實對智財案件之保障外,更可吸引各國來台投資、研發。
本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精簡相關法規文字,並避免審理機制疊床架屋及法規之間的牴觸,讓法規更清晰明瞭,避免徒生疑義,有助提昇我國之智財案件審理效能,落實我國政府保護智慧財產、維護我國產業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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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感言
智慧財產案件具有高度之專業及特殊性,為提昇相關案件審理效能,我國於2008年7月1日正式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專業法院之建制,宣示我國智財侵害之決心,洗刷早期盜版王國之污名,更是維護智慧財產權益之重要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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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囉!!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江啟臣、陳鎮湘、丁守中、羅明才、詹凱臣、蔡正元、李慶華、張慶忠、楊玉欣、王廷升、王惠美、吳育昇等37人,鑒於全球化競爭之激烈衝擊,台灣產業惟有全力投入研發創新,方能面對嚴峻的國際競爭挑戰。我國中小企業佔全體企業比率近百分之九十八,目前雖已定有「產業創新條例」,惟中小企業難以適用,以致未能達成鼓勵企業研發創新之目的,爰提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以具體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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