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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百科-稽徵篇】
個人欠稅未達百萬就不會被限制出境嗎?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但是否欠稅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即可不受該條文之限制?
實則不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應供執行財產、不報告或虛偽報告其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狀況,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是以,當民眾欠稅已進入行政執行程序,縱個人欠稅金額未達一百萬,仍有受限制出境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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