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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擬軍事懲戒避免違憲疑慮
目前國防部「陸海空軍懲罰法」擬刪除對士兵的「禁閉」制度,而一律改以「悔過」。惟不論是現行的「禁閉」或是未來之「悔過」制度,均是對於士官兵的人身自由限制,兩者似無實質區別。
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而依國防部之「陸海空軍懲罰法」草案,「悔過」之處分係由國軍的評議會所作成,而非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似與憲法第8條有違?
對此,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表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準此,由於「悔過」屬國軍內部的懲戒措施,受懲戒人非「被告」,似可不經「司法程序」,但仍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惟查,本日「陸海空軍懲罰法」草案第28條規定「中將以下懲罰之權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由於「施行細則」並非「法律」,既非由法律明定,恐有違前揭大法官解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必須「法定」之要求?
鑑於「悔過」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屬憲法保留之範圍,相關之救濟程序,應以法律明文定之,並建立相關救濟程序,且不宜與其他種類之懲罰比照辦理,以凸顯悔過處分之特殊性及慎重性,並落實憲法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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