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救濟程序保障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自由應有充分保障,故凡對人民人身自由之限制,均應踐行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七〇八號解釋參照)。本次司法院修正行政訴訟法(下稱「本草案」),擬給予受收容處分者救濟之機會,以符合大法官對人身自由保障之要求。

惟本草案規定「收容聲請事件」應適用用於人民基本權限制較為輕微案件(例如:稅務案件、裁罰案件金額四十萬元以下、其他告誡、警告、記點、講習、輔導處分)之「簡易訴訟程序」,殊不知,「收容」係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並非輕微案件,草案之規範比例恐已失恆?

又,收容處分影響人身自由甚鉅,惟草案第237條之16卻規定:「聲請人、受裁定人對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經查,除「收容聲請案件」外,其餘簡易訴訟案件或通常程序案件,其抗告期間均為十日。是以,對於屬嚴重限制基本權之收容處分之設有較短之救濟期間,顯非適當。

鑑於收容處分係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基本權侵害之強度顯較財產權、其他自由權之限制為重,相關處分、救濟程序規範應更為嚴謹、周全,方符合憲法及大法官之要求。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