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爭訟篇】

不動產爭訟中,當事人可否移轉系爭不動產?

關於不動產之交易,買方最擔心的是賣方違約後將不動產移轉第三人。就此,買方雖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禁止賣方處分不動產,但假處分需提供擔保,民眾未必有能力負擔。

按,民法第759-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此,不動產爭議之買方如未聲請假處分時,賣方依法仍得將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此時第三人將受法律「推定」為合法之權利人,導致買方縱獲得勝訴,仍需另訴舉證該第三人為惡意或共犯,以據推翻民法第759-1條之「推定」,方可拿回產權。

茲為避免前述情形,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已規定:「訴訟標的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據此,該不動產之爭訟狀態已藉地政登記而公示周知,此時賣方縱將不動產移轉第三人,該第三人亦無法成為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而買方於對該第三人之訴訟亦可以此證明該第三人為惡意或共犯,而不致因無法舉證證明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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