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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績效考評提振公務效能

 

公務員之考績係評估公務員表現、督促其戮力從公之主要機制。

惟查,我國近十年來,考績甲等之公務人員比例始終在74-75%之間,而其餘25%則多考列乙等,只有極少數的人(約0.14-0.17%)的人考列丙等及丁等。

據《考績法》第7條之規定,考績甲等及乙等者,均可獲得「年終獎金」並「晉俸一等」。從而,實務運作上,原屬於考評、獎勵性質之考績,卻因主管未核實考評,而變成公務員「保證加薪、給獎」制度,使得優秀人喪失力求表現之動機。

反觀南韓,其為落實績效考評制度,將公務人員績效考評分為四個等第,第一等第為前20%之人員;而第二等第則為前20-50%之人員;第三等第為前50-90%;最後10%為第四等第;並因等第差異分別給予獎勵,南韓藉常態分佈之考評以強化公務效能之作法,足供我國參考。

國家固然有照顧公務員之義務,惟若國家未落實公務考評,公務員將無力求表現之誘因。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既已明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期許行政機關核實考評,落實考績法之績效獎給效能,以提振公部門效能,擴大臺灣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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