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個資因為往來的營業機構疏失而外洩,遭不法利用申辦信用卡,應向誰求償?

營業機構蒐集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即負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外洩的義務。

如因營業機構疏失,導致個資外洩,而被不肖人士用以申辦信用卡等,導致日後個人信用受損,影響與銀行往來時,已受有損失。此,當事人可依個資法第29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有時雖可證明個資外洩而被不法利用,但是無法證明受到具體損害時,依個資法第292項準用第28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就每一不法利用事件,可請求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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