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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行修憲門檻 凝聚全民修憲共識

 

世界各國關於修憲程序之設計,各有不同。對於修憲程序之提議及表決門檻亦無絕對之標準。基於我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同時也是國家最高法規範,必須保持其安定性,不輕易變更。即便因應國家之發展而有修憲之必要時,也應尋求國民最大之共識後,始修改之。

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由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可知,我國修憲程序係採取「國會提案表決通過」,加上「公民複決」程序之兩階段修憲。傳統強調議會主權的國家,修憲程序僅需議會通過即可完成修憲,但越來越多的國家,強調國民主權原則,另在修憲程序中加入公民複決之機制,藉以具體落實國民主權。依我國憲法本文第174條第2項原先之設計,立法院本得擬定憲法修正案(表決門檻同增修條文第12條),提請國民大會複決。只不過94年國民大會正式廢除後,此一修憲複決權交還給人民直接行使之。

一、    立法院議決修憲門檻不宜降低

或有謂「現行憲法修憲門檻過高,將使我國無法透過修憲程序讓憲法與時俱進」云云。其實不然,如立法院議決修憲案門檻降低,則修改憲法恐有淪為一黨主導之風險,甚至可能藉由修憲而毀憲。以2008年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當時國民黨立委席次共達81席(約占總席次72%),顯見單一政黨取得立法院三分之二以上席次並非不可能,如立法院議決門檻下修,恐生單一政黨將修憲案作為政治工具而褻瀆憲法神聖之地位。。

另以民國93年第七次修憲為例,該次修憲係首次由立法院提案發動,一共有高達19個修憲版本草案。然而在王院長與朝野黨團的通力合作下,在紛亂歧異的意見中找出了彼此的交集。最終修憲草案於三讀表決時,以出席委員198人全數贊成的情況下通過。足見,只要朝野政黨共同合作凝聚修憲共識,現行立法院議決修憲案之門檻絕非無法達成。

二、    修憲公民複決應取得絕對多數支持

按修憲案經由公民複決,具有彰顯主權在民及民主參與,有助於凝聚全民修憲之共識,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現行公民修憲複決門檻需取得選舉權人之絕對多數,除可凝聚朝野最大共識外,亦可賦予憲法修正案絕對民主之正當性。

目前臺灣選舉人總數約為1800萬人,公民修憲複決門檻需達900萬人。能經立法院議決交付公民投票之修憲案,必皆係朝野經協商後達成共識,除非朝野政黨明顯背離民意,否則修憲公民複決取得選舉權人一半以上之支持顯然並非難事。以2008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為例,馬總統獲得689萬票,蔡英文主席亦獲得609萬票,兩者合計高達近1300萬票。在有朝野共識的情況下,公民複決應可輕易取得900萬以上選民之支持。

台灣先前實施的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皆為政治性公投,無法喚起具有投票權之公民有意願積極參與投票,不應以此類比已取得立法院高度共識的修憲複決公投。台灣在尚未真正實施過修憲公民複決前,是否真無法跨過900萬人以上修憲門檻,尚屬未定,不應輕言斷定公民複決修憲門檻過高。

三、    結論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雖為彰顯我國剛性憲法之特質而設有高修憲門檻,然參考過去修憲經驗,此高修憲門檻反而有凝聚修憲共識之誘因。況且,憲法之修改本亟需朝野通力合作,凝聚全民共識參與,議決經由全國人民過半數之參與投票,決定攸關臺灣民眾福祉之修憲內容。如未能取得修憲共識,不應以此為藉口反怪罪修憲門檻過高。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非到必要不應輕言修改,以避免我國剛性憲法淪為柔性憲法,最後成為獨裁者恣意把玩,隨手玩弄遂行個人意志之政治工具。即便為了國家發展,而有修憲之必要時,也應當優先尋求國民最大共識,讓有投票權之民眾充分瞭解修憲議題,喚起民眾積極參與投票!修憲門檻不是問題,凝聚修憲共識遠比降低門檻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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