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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非法捕撈  促進永續漁業

 

    台灣四面環海,有充沛的海洋資源,行政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漁業政策,以達《漁業法》第1條:「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之目標。

    又,國際間為健全漁業發展、防止漁業資源枯竭,向來透過「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規範各國漁業活動。台灣雖外交處境艱難,但由於遠洋漁業實力堅強,獲准參加多個國際漁業組織(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等),並配合實施各項管制措施(包括:限制漁獲捕撈配額、限制作業船數、禁止於禁漁區及禁漁期間捕魚、漁船需取得國家捕魚許可方可進行作業等),以保護全球漁業資源。

    尤其,近年來先進國家更立法打擊「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漁業。以歐盟為例,歐盟理事會通過「第1005/2008號法規」(即:IUU法規),並於2010年生效。該法規定對於嚴重違規(例如:未取得許可從事漁捕、未申報漁獲、禁漁期間在禁漁區作業、使用被禁止之漁具作業等)者,得施以鉅額罰款、扣押漁船、吊銷執照、列入黑名單等處分。若第三國對於IUU漁業未採取充分管控機制,歐盟執委會可將該國列為「非合作國」(例如:貝里斯、柬埔寨、幾內亞三國已於2013年被列為非合作國),並對之實施制裁措施(包括:該國藉船捕獲漁產禁止銷入歐盟);歐盟理事會亦得將違反規定的漁船列入黑名單,並施以「禁止在歐盟水域內作業」、「禁止歐盟公司與該漁船交易」等制裁措施。就此,行政單位應確實宣導以確保台灣漁民不因誤觸國際規範而遭制裁。

    《呂氏春秋》曰:「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期許行政團隊長遠規畫漁業資源利用,落實法規管制,以促進永續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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