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扮演刑事訴訟中關鍵的角色,法醫鑑定結果為司法認定的重要依據,其正確性與否深深影響裁判的公正性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法醫師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醫師法於民國94年修正時,將法醫師與醫師分流,並設定為期六年的落日條款,使不具法醫師執照的醫師不能再繼續執行法醫業務。現行法醫師培育制度未能培養出足夠的法醫師滿足實務需求,法務部欲透過本次修法讓一般醫師也能執行法醫業務,惟本次修法不應單以增加人員配置為目標,而應秉持「提昇檢驗品質、協助發現真實、博得民眾信賴」三大原則進行修正。

 

雖然讓醫師繼續執行法醫業務,能繼續維持法醫鑑定一定之品質,而不致有斷層產生。惟主管機關仍應持續加強完備法醫師職前訓練,並輔以定期的在職訓練,如此才能徹底讓法醫檢驗的品質更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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