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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刑事篇】

遭羈押後,如經法院判決無罪,可否請求冤獄賠償?

羈押」是檢方偵辦重大犯罪,於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採取的辦案手段之一。但是,遭羈押之被告如經獲判無罪確定,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按,《刑事補償法》第1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因此,曾遭羈押之被告一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補償。至其補償之標準,依同法第6條,係由法院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之範圍內折算支付之。

應注意的是,同法第4條規定:「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因此,對於自承犯罪而遭羈押,日後再翻供者,恐無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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