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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民眾對於電力公司無預警停電所受之損害,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坊間常誤認:台電乃「國營」事業,其因台電無預警停電所受之損害(例如:冷凍庫的貨物因停電而腐壞),應由國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實則,台電雖為國營事業,但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因此,台電之違失,仍應由台電自行擔負,而與國家賠償無關。
此外,由於《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電得為「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對於台電之停電所致之損失,尚難予以求償:
1. 依法令規定;
2. 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3. 設備故障或運轉方生事故;
4. 電源供應不足;
5. 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時。但是,由於同法條規定台電於「停止供電」前,除事前無法預知之事故者外,應『預先』公告、新聞媒體發布或其他方式通知。據此,台電於停電前,仍應「事先」通告週知,使民眾得以預先準備以減少損失。否則,台電之停電如「不符合法令要件」或「未事先通知」致民眾受損時,民眾仍可依其他法律規定,向台電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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