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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無營業駕照之計程車司機撞傷他人時,是否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此即「業務過失傷害罪」,其刑責較「普通傷害罪」為高。

計程車司機既係以開車為業,倘駕車不慎導致他人受傷,自應依「業務過失罪」論處。不過,計程車司機如無營業執照時,是否仍屬從事「業務」之人?對此,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982號刑事判決已認定:「刑法上所稱『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準;與行為人所持為何種類駕駛執照之交通行政管理上之資格認定無關。」因此,只要有駕駛人有以計程車駕駛為業的事實,縱使無計程車營業執照,如有過失肇事致他人受傷者,即仍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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