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用基金財源 擴大施政成效
中央政府近年財政狀況不佳,舉債不斷攀升。在此財政拮据的狀況下,如何擴大政府資產效益,有賴政府各方單位靈活運用資源。
公共債務法第11條規定,中央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中央政府財務基金(以下簡稱債務基金)。而據債務基金103年預算,明年政府債務利息支出將達1236億,負擔極為沈重。其中,我國明年「中長期借款額」高達4137億,而應負利息支出共93.8億元。
由於近年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財務窘迫,企需獲利穩定之投資標的以豐富其投資組合;而中央政府亦常有舉債之需。中央政府與其向金融機構舉債支付利息,不如向退撫、勞保基金舉債以充實該基金。
尤其,當前「勞保基金」及「退撫基金」資產之現金/約當現金占總資產之19.23%(勞保)及32.39%(退撫)(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僅有4%),閒置資金比重極高。而且,現金/約當現金之投報率低,(例如,勞保基金現金/約當現金之投資標的為定存(利率不到1%)、商業本票(投報率:0.68~0.69%)與可轉讓定存單(投報率:0.86%)),致基金經營績效不彰,導致相關成員(包括:軍、公、教或勞工)必須提高其提撥率。
反觀政府「中長期借款」利率穩定,101年曾達1.64%,而103年亦維持在1.3~1.4%左右。如可考慮以退撫及勞保基金之閒置資金作為政府融資來源,除可提高退撫、勞保基金財務績效外,更可滿足政府資金需求、擴大政府資源運用效能。
明,4特徵再者,政府除應積極發揮資源效益,多方運用、調度各式基金外,亦應注意其合法性。
舉例而言,依「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地方建設基金」除得貸款與地方政府協助建設外,亦得用於協助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資金之調度;而同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地方建設基金」得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
惟按,「地方建設基金」因屬自給自足之循環基金,故其對外舉債乃屬「自償性公共債務」。依公債法第5條第5項之規定,其債務不列入政府舉債上限之列,而有無從監督該財政之虞。
有效管理債務,乃政府當務之急。有關單位應靈活運用各式財源,將資金效益放到最大,提昇政府施政成效,另一方面相關機構亦須注意財務操作之合法性,並杜漸防微,確實建立我國財政紀律,維護全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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