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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案由:

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陳碧涵、楊玉欣等16人,鑑於海關為國家門戶,肩負監督國門進出,確保國家利益之重責。而先進國家(包括:美國、日本、韓國等)均設有智財邊境保護措施,將侵害智財之產品阻絕於國境之外,以保護本國產業之合法權益。然台灣目前仍未建制類似機制,致外國侵權產品得以進入我國,進而損害產業權益。為協助日後順利建制智財邊境保護措施,政府應預先強化關務人員之智財素養。爰建請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研擬關務人員之考試遴選增設「智慧財產權」科目,並安排強化智財保護觀念之進修課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海關為國家之門戶,負有管理國門進出,確保國家利益之重責。依關務署組織條例第2條第4款之規定,「查緝走私、邊境管制」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乃屬關務署之職掌。

二、目前先進國家(包括:美國、日本、韓國等)均建有智慧財產邊境保護措施,將侵犯智財產品阻絕於境外,以確保本國產業之合法權益。相關機制甚至成為本國廠商與外國侵權人磋商糾紛解決方案之重要籌碼。

三、惟台灣迄今尚未建制類似之智財邊境保護機制,致外國產品縱被控侵權,仍得自由進出我國,對我國產業造成相當損害。

四、為協助日後順利建制智財邊境保護措施,政府應預先強化關務人員之智財素養。爰建請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研擬關務人員之考試遴選增設「智慧財產權」科目,並安排強化智財保護觀念之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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