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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不法收益重建食安體系
近年我國屢屢爆發食品安全問題,各界或有提高罰則之呼聲。但是,從102年6月19日、103年2月5日接連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年6月18日亦修正《糧食管理法》,屢次修法均加重刑責,顯見加重刑責無法解決食安問題。釜底抽薪之計,應是剝奪犯罪所得,徹底根絕業者違法誘因。
惟查,關於食品業者不法所得之剝奪,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但是,由於實務見解認定「法人」無刑事責任能力,其雖可課處罰金,卻未能施以「沒收」之刑罰。(詳見:板橋地院88年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 12 輯第 44 則)」因此,現行實務上尚難「沒收」業者之不法收益。
至於類似刑罰之行政罰「沒入」乙項,則因《行政罰法》與《食管法》等均無「沒入」不法收益之規定,致主管機關無法藉以剝奪其犯罪所得。何況,當不法行為經查獲後,不肖業者經常會移轉財產。因此,「沒收」或「沒入」如均僅以受處分人之財產為標的,則其一旦脫產,亦無法落實剝奪犯罪收益之宗旨。
簡言之,嚴刑峻罰並非上策。茲為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及發展美食王國,臺灣應全面檢討犯罪收益剝奪之法制。為此,本席將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列行政機關「沒入」業者不法收益之機制,以根徹底除不肖業者之貪念,解決我國食安問題,為國人建造完善的食品安全體系,重建臺灣美食王國之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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