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保護及訴訟程序國際研討會

落實營業秘密保障

鼓舞企業研發創新

 

在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乃企業競爭之利基與關鍵所在。智財除了專利、商標等外,最重要的莫過於營業秘密。專利、商標等所保護的,都是已揭露、外界得以知悉的事項,而營業秘密所包涵的,則多是企業最核心的技術、know-how、或客戶、採購、產業分析及各種定價策略等等,這些資訊都是企業價值關鍵所在,一旦遭受侵害,受損的不僅公司、投資人,甚至可能影響產業、國家的整體競爭力,因此各國莫不以國家經濟戰略的角度,規劃營業秘密的保護政策。

營業秘密保障的核心在於「人」的控管,而「人才」又是發揮營業秘密價值的關鍵所在。近年我們看到臺灣一再遭到國外企業挖角,如之前台積電研發處資深處長的梁孟松被三星挖角、聯發科研發人員跳槽大陸等事件。當人才離開,他也會帶著原公司耗費上億元及集體員工創作的心血離開,這無異是為人作嫁。如果我們始終放任產業人才遭競爭者掏空,怎麼還會有企業願意投入研發及培養人才,這對一個國家的產業發展而言,無疑是慢性自殺。

營業秘密在當代商業競爭益發重要,但是相關法制卻嫌老舊,在去年130日修正前,已經有17年沒有修訂過。在舊法時代,員工若有將企業營業秘密外流之行為,頂多只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只要員工所攜帶的營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相信挖角的企業是很樂意為被挖角的員工支付賠償金額的。這無異是臺灣向全球的競爭者表示,臺灣企業的營業秘密,歡迎各國支付對價自由取用。如果相關規定不修正,臺灣企業將永無翻身之日。

更有甚者,對營業秘密保護不足,更直接影響國外來台投資、合作的意願。台北美國商會發布的2012年臺灣白皮書針對營業秘密保護問題便指出:「要提昇臺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臺灣產業界的國際合作夥伴放心讓臺灣引進其營業秘密,就必須使它們對臺灣對know-how的保護有信心。」因為當時臺灣對竊取、外洩營業秘密者,僅能以刑法315-1加重妨害秘密罪(三年以下)或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一年以下)論處,刑度明顯過輕而無嚇阻效力,嚴重影響外國對台投資意願。

為了為解決臺灣企業營業秘密外流,導致競爭力被侵蝕及嚇阻外國來台投資等問題,本人自上任立法委員以來,便積極推動營業秘密法的修正,尤其,增訂刑責,遏止員工攜帶企業心血外逃更是當務之急。而我們也很高興,立法院、行政機關均從善如流,在去年一月底迅速通過相關規定,自此我們取得對商業間諜發動刑事追訴、處罰的法源,暫且止住人才外流及企業商業機密外洩的困境。也提高擁有尖端技術的外國企業,願意來台投資、或與臺灣廠商合作的誘因。

但是,我們也明白,增訂刑責並不能一勞永逸地處理營業秘密外流的問題。尤其當代的資訊儲存媒體進步,相關事證蒐集及法庭舉證活動日益困難;而企業一旦營業秘密遭外洩後,損害額之多寡以及請求賠償額之認定及舉證問題,亦有待研究。且當代企業也不再以終身聘用制為核心,人員流動成為普遍的趨勢,因此如何在限制人員流動以及尊重個人職業自由之間謀取平衡,且牽涉期間的公司及員工之間,在訴訟程序中的角色、權益等應如何釐清等問題,都還有賴學界及司法實務界更進一步研議、發展。

營業秘密之保護問題,並非臺灣所獨有,而是世界各國要從勞力密集產業提昇為智力密集產業時,共同需要處理的問題。今日臺灣大學舉辦「營業秘密保護及訴訟程序」國際研討會,廣邀產、官、學界及國外學者、實務工作者一同研討面對營業秘密此一難以界定、舉證的無體財產權,在訴訟程序上應如何配置權利及舉證等問題,並引進法制新進國之經驗,對於我國深化營業秘密保護之法制,肯定有相當之助益。

臺灣地狹人綢,天然資源不豐厚,我們僅能仰賴腦力資源,而營業秘密,是企業與各界人才共同的結晶產物,如不給予適切的法制保障,無異是將臺灣產業賴以生存之珍貴資源拱手讓人。尤其高科技產業向來都是臺灣的經濟發展主力,在大陸崛起,並積極扶植其自有之IT產業的時刻,臺灣更須深自警惕,並健全法制保障,以鼓勵企業投入研發,深化臺灣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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