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臨時提案,鑑於全球環保意識高漲,環境保護日趨重要,台灣雖於民國83年頒布實施「環境評估法」,期以達成環保目的。惟查,現行體制仍以審查委員會之環境評估(下稱「環評」)結論,作為得否准予開發之依據,致有缺乏評估、溝通、協商之議,且使產業開發及經濟發展受限。又因環評屬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法「訴願」或進行「行政訴訟」,而相關程序緩慢,致結果延滯而降低投資者之意願。爰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及相關單位務實構思解決之道,以共創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之局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全球環保意識高漲,環境保護日趨重要,台灣雖於民國83年頒布實施「環境評估法」,期以達成環保目的。

二、惟我國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致現行體制仍以審查委員會之環境評估結論,作為得否准予開發之依據,缺乏多方評估、溝通、協商之議,且使產業開發及經濟發展受限。

三、又因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 519 號裁定)認定環評屬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法為「訴願」或進行「行政訴訟」,而相關程序緩慢,致結果延滯而降低投資者之投資意願。例如:中科三期環評爭議纏訟七年之久。

四、爰請行政院、環保署及相關單位,務實構思解決之道,以共創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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