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林德福、楊玉欣等人提案,為遏止並減緩溫室效應所造成全球氣候變遷,台灣雖非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及1997年日本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之簽署國,日後仍需遵守相關國際公約。又,鑑於臺灣每人平均排碳量約為10.95公噸,超過全球每人每年平均排碳量為4.51公噸之2.4倍,及參酌2012年12月8日在杜哈(Doha)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已決議延長京都議定書之約束效力期限至2020年等情。為免我國日後無法符合國際減量排放之要求,爰建請行政院儘速擬定因應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理由:
一、我國雖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之簽約國,有鑑於該國際公約之簽約國與我國進行國際貿易之際,將可能設立各種碳關稅、低碳產品標準等貿易障礙,迫使我國達成積極減排,或向其付費購買碳排放權之不利結果。例如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中表示,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實施碳減排政策的國家,必須先向美國購買碳排放配額和碳排放許可,其產品才能進入美國市場。
二、另,根據歐盟聯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er of 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0年的資料,南韓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全球排名第七,約占總量5.9億公噸的1.8%。而南韓非京都議定書強制性承諾減量之國家,其國會早於2012年5月2日通過碳排放交易法案,決議自今年2015年起開始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其目標是在2020年以前降低 30%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三、行政院先前所提出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或是能源稅條例草案,其減量方式及目標尚不明確,不足以因應未來五年內國際社會要求我國減量排放溫室氣體之要求。爰建請行政院擬定具體可行之措施,因應未來國際要求台灣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管制及減量排放。
提案人:
連署人:
如蒙貴委員連署,尚祈回傳6380或電4247張源泰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