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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台灣商業法院公聽會

書面意見

 

  近年來,各界對司法的共同期許莫過於「妥、速」。立法院雖已於民國99年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惟該法僅適用於刑事審判案件。現今商場瞬息萬變,商業案件也有必要透過司法程序,迅速、妥適地解決商業紛爭。

一、妥適

首先針對商業案件「妥適」部分,重點在於提昇承審法官的專業知識。所謂的專業知識,指的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商業、金融、證券等實務運作,如此方能於商業爭議案件中做出正確的判斷。舉例來說,衍生行金融商品或非常規交易(如:紅火案的連動債),法官及檢察官如果沒能實際了解交易原理與方式,實在很難在這類案件中切入問題的核心而做出妥適的判決。單純的加強在職進修(Continuing Education)恐怕也不足以讓法官有充分的能力做出妥適的判決,因為教科書上的理論與實務往往脫節。

  以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為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引進了技術審查官(下稱「技審官」)制度,輔助法官從事專業技術上的判斷。 不過實務多年運作下來,智財法院技審官最為大家詬病的在於,技審官只會在法庭上提問,但兩造雙方在法院做出判決前都無法確切得知技審官的疑問和見解。其實技審官的意見應該要公開讓兩造雙方進行辯論,讓法官更能夠深入了解問題的核心,而非僅是被動的接受技審官的判斷意見。未來商業法庭如也要仿照智財法院設立類似技審官之制度,應該要進一部讓審查官能夠本於專家立場公開表達意見,讓兩造雙方能以此進行攻防辯論。

  除了法院配置審查官輔佐法官外,另一個可以加強的是「專家證人」制度。在國外訴訟過程中,兩造各自都可以找自己屬意並了解案情的專家證人,由他們本於專業的立場表達意見,兩造也都可以透過詰問專家證人進行攻防,讓法官能從中得出妥適之心證。

不論是專業訓練、專家參與或專家證人也好,都需要長時間的培養、累積才能達到效果,為求商業案件的妥適審判,司法院應積極的推動,否則永遠達不到想要達到的目標。

二、迅速

當法院能夠「妥適」地審理商業案件後,接著便是要求審理過程能夠「迅速」。國外法院為什麼很快解決紛爭,主要在於當事人其實非常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或「是非對錯」,如果證據開示程序後所顯現的事實對自己不利時,就會善用ADR(訴訟外紛爭解決)選擇和解。在訴訟過程中,美國法院也都會要求進行2到3次「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有時甚至更多。所以從美國司法實務上的觀察,不論是ITC或是聯邦法院,有很多案件都會在案件終結前便先行和解,省去了後面程序所花費的時間。

  除了「和解」外,國外案件有蠻多會選用「調解(mediation)」程序。在台灣,可能很多人都覺得台灣的調解程序沒有任何效益。但反觀美國,調解成功的案件卻非常多,重點在於美國的調解程序有完整的配套。一般訴訟案件是法官開庭,兩造同時在庭上辯論,但美國的調解程序,除了第一次開會是兩造一起參加外,後續的調解都是兩造分別進行,各自私下向調解員(mediator)陳述事實。

    在商業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因種種顧忌而無法於公開的法庭上完整陳述所有事實,但美國的調解程序是各自密閉進行,調解員也都賦有保密義務,讓雙方當事人更有意願交待完整情況。擁有專業又經驗豐富的調解員便能在更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立場的情況下,利用較傳統訴訟程序更有彈性的調解程序成功調解案件。

  有商業糾紛的廠商,不論是原告、被告,都會希望紛爭能夠早日解決,台灣在短期內可以先強化我國相關的ADR程序,讓大部分的商業案件可以不用走完完整的訴訟程序,也同時節省了寶貴的司法資源,讓商業法庭的法官能夠把心力專注在真正有爭議或高度複雜性的案件上。

此外,關於「迅速」的部份,在國外起訴時往往會先進行「法院選擇(Forum Shopping)」,兩造都會希望在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訴,例如:公司法的案件絕大多數會選擇在德拉瓦州法院起訴,除了因為其法官都具有高度專業外,它的程序最簡單、最快速也最簡便。如果是智慧財產案件的話,多半則會選擇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起訴,因為它處理專利案件的速度是最為快速。

  另外,國外訴訟流程之所以可以迅速的另一大原因在於法院會做「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在案件開始的時候,法官便會把本案的各項訴訟重要時程都事先定下來,所以不會有像台灣無限期拖延而看不到訴訟盡頭的情況發生。法官也會等證據開示完畢後,在最後的三、四天中,密集的快速進行審理。國外的「案件管理」,其實司法院是可以去推動,要求所有所屬法院法官都能夠做好「案件管理」,讓整個訴訟的時程都能夠案表操課迅速解決。

三、結論

  提昇台灣商業案件審理的品質與效率是各界的共同期待,為了要讓我國的商業案件夠更為「妥速」的審理,不光只是設立一個商業法庭或商業法院就能達成。相關的配套措施也應同時考量,例如:提昇法官專業知識、專家參與制度的設計、強化ADR程序、完備案件流程管理等,才能讓我國的商業案件都能夠辦的又快又好,也才能讓我國的經商環境更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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