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立制 vs 聯立制
我國於第七次修憲時,針對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本屆委員便是依第七次修憲後,首次由人民所選擇出來的結果。本次修憲,對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究係應續採並立制抑或是改採聯立制,以下建議供公聽會參考。
國會議員的選舉制度可分為凸顯區域代表性的「相對多數選制」與凸顯政黨代表性的「比例代表制」,但部分國家亦有融合兩種制度而生「兩票制」。兩票制中,又可分為以德國為代表的「聯立制」與以日本為代表的「並立制」。「聯立制」各黨總席次的計算係以政黨票得票比例計算,但分配席次時以各黨區域勝選立委優先分配席次,尚有餘額者方由不分區名單中分配。「並立制」下,區域立委席次則與不分區立委席次分開計算互不影響,政黨票得票率僅用於不分區席次上之比例分配,台灣目前即採取「並立制」。
在討論「並立制」與「聯立制」前,應先確立我國「並立制」的合憲問題。2012 年立委選舉中,部分政黨針對「並立制」提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第721 號解釋理由書中明白指出,「...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自不得以其他選舉制度( 例如聯立制) 運作之情形,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意即「並立制」並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各國選制本依各國國情有所不同,不能單以他國實施「聯立制」即指摘我國「並立制」違憲。
討論國會選制應屏除政黨考量與政治上之算計,故本席不談何種制度有利於哪個政黨,而單就制度本身提出幾項看法。首先,要討論的是「不分區立委的專業性」。現行「並立制」下,區域立委的選舉結果不會影響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分配。如改採「聯立制」,對於取得區域立委席次較多的大黨而言,會大幅壓縮該黨不分區立委的分配空間。競選期間,黨內不分區立委候選人與黨內區域立委參選人恐會因此產生競爭關係。不分區立委制度的設計,主要目的在於能夠引進更多的專業人士進入國會,尤其現在改採單一選區制後,區域立委更為專注選民服務與在地議題,凸顯了不分區立委在國會中之重要性。如果能夠主導國會的主要大黨缺乏了高專業性的不分區立委參與,對於國會議案審議不見得有益。
再者,現今單一選區區域立委選舉,部分選民可能是認同該候選人的在地服務而「認人不認黨」,但其心中所屬意的政黨不分區名單則可能與區域立委不同黨籍。在「聯立制」下,區域選票與政黨票相互影響,該選民的區域立委選票壓縮了該區域立委所屬政黨的不分區分配席次,但該選民的政黨票實際上則是投給另一個政黨。相較而言,「並立制」下,政黨票與區域選票互不影響,更可以真正反映出選民投票意志。各國依國情不同,對於「並立制」與「聯立制」的選擇亦有所不同。台灣現行「並立制」是經過歷次修憲慢慢演化而成,同時兼顧區域性與專業性的平衡制度,且目前才實施一屆,亦尚不足以觀察其確切成效。對於立委選制是否有必要即進行大幅變革,應待第二階段修憲再為討論。以上意見供公聽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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