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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觀㸃
總統交接過渡期 重大政策需暫緩?

今(2016)年1月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落幕,2月1日起,立法院已邁入新屆期,總統、副總統則將於5月20日進行交接。為使交接工作順利完成及政權交接制度化,推動「交接條例」之立法確有必要性。又因政黨輪替,政權過渡期間之「行政權」行使乃成為討論的中心。

依「主權在民」之精神及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規定,政府施政應以「民」為基礎。因此,在總統未連任且其所屬政黨國會席次未過半的情況下,為避免不具民意之非議,除「繼續性」或有「急迫性」之政策或法案外,是否應予暫緩推動,更是討論的焦點!

眾所週知,「總統」與「國會」雖合併於今(2016)年1月份舉行,卻分別於2月及5月就任。故總統當選人自當選日至就任日的過渡期間長達4個月,在國際競爭激烈、分秒必爭的國際現狀,國家重大政策之停滯,絕非台灣之福!

就此,新國會各黨團巳紛紛提出不同版本的交接條例草案因應之。然則,法案之內容理應以「台灣前途」及「國家大局」為重,而不應以政黨或個人考量為優先。

舉例而言,民進黨版《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投票當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等均應暫停執行」。至於爭議性之認定,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係「由『總統當選人』或『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向交接小組提出後,即成立之。」。

易言之,依據民進黨版,祗要「總統當選人」或其「辦公室」認為有爭議均應暫停。然則,草案之位階既為「法律」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之規定,交接條例得否違反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逕自限制行政權之行使,巳有可議!

何況,以目前民間議論紛紛的「陸資投資台灣IC設計」或「台積電擬赴陸設廠導入最先進之製程技術」為例,由於其影響台灣經濟發展甚巨,該二項申請是否應予暫緩,不但影響台灣的未來及前途,亦影響相關員工及投資人之權益。就此,自應立即表態究竟行政單位是否應立即核可、暫緩或駁回相關申請及其理由。

再者,暫且不論民進黨版的「交接條例」草案是否合憲或能否通過,民進黨既以是否「重大政策」之認定單位為「總統當選人」或其辦公室,而交接小組又已成立並自上(2)月召開會議,則值此分秒必爭的國際經濟競爭時刻,民進黨理應立即對全民公布:截至目前為止,「總統當選人」或其辦公室認定有「爭議性」之政策、命令或預算,以為民間或國際社會因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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